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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2 日府人力字第 1071087016 號函辦理。
二、本局 107 年 10 月 8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71104364 號函諒達,請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自本(107)年 11 月 8 日起至同年 12 月 24 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三、本年 9 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相關函釋規定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整如旨揭一覽表,請依表內相關規範辦理。
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之「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原名稱為「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33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原則有關「退休、撫卹年資採計上限」,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辦理:其年資採計上限,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最高仍採計 30 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及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復經機關聘(僱)用時,是否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0 月 4 日部退四字第 107465112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 107 年 7 月 1 日本辦法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如選擇將同年月日以後年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
(一)於該聘(僱)用契約期滿後復經原機關依規定繼續聘(僱)用或改聘(僱)用,且聘(僱)用期間接續未中斷者(不論是否經原機關公開甄審〈選〉),爰准其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
(...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復經機關聘(僱)用時,是否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0 月 4 日部退四字第 107465112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 107 年 7 月 1 日本辦法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如選擇將同年月日以後年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
(一)於該聘(僱)用契約期滿後復經原機關依規定繼續聘(僱)用或改聘(僱)用,且聘(僱)用期間接續未中斷者(不論是否經原機關公開甄審〈選〉),爰准其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
(...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2 日府人力字第 1071087016 號函辦理。
二、本局 107 年 10 月 8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71104364 號函諒達,請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自本(107)年 11 月 8 日起至同年 12 月 24 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三、本年 9 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相關函釋規定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整如旨揭一覽表,請依表內相關規範辦理。
主旨:檢送本中心 107 年 11 、 12 月份辦理「雲端工具應用實務班(假日班)」、「文書處理-Excel 函數運用進階班(假日班)」及「自由軟體應用實務班(假日班)」之課程資訊暨課程表(附件 1),採自由報名,報名人數達 25 人始開班,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 107 年培訓課程計畫辦理。
二、班期注意事項如下:
(一)採自由報名 30 名額,以先報名者優先錄取,惟為促進訓練資源合理分配,名額以下列原則分配:
1、各機關單位(含所屬,不含學校):個別機關單位錄取名額以 3 人為上限,合計名額以 25 人為上限。
2、各學校:個別學校錄取名額以 1 人為上限,合計名額以 5 人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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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之「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原名稱為「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33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原則有關「退休、撫卹年資採計上限」,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辦理:其年資採計上限,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最高仍採計 30 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及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配合行政院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自 107 年 9 月 1 日生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及相關函釋自是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9 月 17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1668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9 月 17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5166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暨附件一份。
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業將行政院暨原人事行政局歷年重要函釋列入該支給表內容,爰前揭函釋有關兼職費支給部分(如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兼職費支給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