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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如無慰勞假資格或慰勞假資格未達2日者,則尚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之適用
主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如無慰勞假資格或慰勞假資格未達 2 日者,則尚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2 項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 2 日者,酌給相當 2 日休假之補助。又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行政院人事總處 108 年 10 月修訂,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Q.01.11.問答內容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得比照公務人員實施國民旅遊卡措施。
二、兹以旨揭注意事項及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屬短期代理性質,與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有別,尚不得比照公務人員適用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2 項規定發給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