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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簡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並強化本府各機關考核管理權責,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各機關對於所屬涉嫌刑事案件人員即時予以課責,明定事證明確經檢察官起訴或經任一審級法院判決有罪即應由服務機關本權責審究行政責任。
(二)基於任免與獎懲核辦權責一致性,明定停職、復職及專案考績以外之免職案件由任免權責機關核辦。
(三)配合實務作業,明定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應層報本府核辦。
(四)基於任免、年度考績、平時考核權責一致性,修正區長之獎懲作業應由區公所報由民政局層報本府核辦。
二、旨揭修正如有涉及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權責,應儘速修正,以符法制。三、檢附修正後本要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