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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 年 8 月 5 日公保字第 11100100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 23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經本府 111 年 7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10900927 號函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