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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9 月 2 日總處組字第 11100208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