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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有效提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工作績效,發揮獎優汰劣功能,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並溯自本(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除納入職務代理性質之約聘(僱)人員為適用對象外,增訂專案考核及救濟條款,並修正年終考核等次為甲、乙、丙三等次及其獎懲結果,增訂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或最近三年內二年考列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另比照公務人員增訂考列甲等比例上限 75%等規定。
二、檢附修正後本要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配合衛生福利部調整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由新臺幣 3,628 元調整為 3,772 元,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2 月 11 日部退五字第 1094899038 號函,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本次調整係溯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旨揭「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應自生效日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如本( 109 )年 1 月及 2 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主旨: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工作之需,本局所屬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因量測體溫執勤作業致超時出勤時間專案補休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治核心小組第 8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健康,學校於開學後防疫期間應實施體溫量測,校內教職員工需配合執勤,如於非上班時間執勤而有加班時數不足 1 小時部分,同意專案比照導護補休模式,累計滿 1 小時即得申請補休,並得於 1 年內擇期補休完畢,其申請補休所遺課務,應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辦理。
主旨:內政部檢送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1 份,自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8 日內授移字第 1090930821 號函辦理。
二、該部配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修正施行,爰修正旨揭申請須知。
三、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 2 點、第 3 點)。
(二)「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更新(修正第 4 點)。
(三)增列「直轄市長、縣(市)長赴陸交流計畫」之赴陸行程如涉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04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8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0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將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
(二)基於家庭人倫及團聚權之人權考量,進入大陸地區探視之對象,非以申請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修正第 6...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請查照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9 年 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94898588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三、次依中立法第 9 條規定:「(第 1 項...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 2 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80162089 號書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 7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 2 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