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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 元配合調整為 3,772 元,並溯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21066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