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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芳瑜 - 學務處 | 2021-08-27 | 點閱數: 234

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8 月 20 日府衛疾字第 1100974311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之有條件開放者,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三、超出人數上限之集會活動,主辦方需提報相關防疫計畫,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不受本公告人數限制。
 

  • 1100810罰則規範.pdf
    1) 1100810罰則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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