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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於本(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 1 月 18 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於本年 1 月 18 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勞動部本年 1 月 18 日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