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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1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09901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