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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3 月 22 日部銓四字第 111543165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