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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0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2214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