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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2 年 1 月 1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40022911 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及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