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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2 年 2 月 16 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2 月 24 日部退五字第 112553839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有關旨揭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係就發給額度規範,不及於要件放寬,各該案件仍須符合修正前可發給慰問金之要件規定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