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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擬任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公務人 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 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 結書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3 月 21 日部銓五字第 1125544125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