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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回歸考績覈實考評本旨,並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 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將冒險犯難之態樣整併至危險職務 範疇,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時,如 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 者,詳如銓敘部令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4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2556317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以及該 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均自 112 年 4 月 20 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