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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2 年 5 月 31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20716521A 號 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 項獎勵。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 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 5,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 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 8,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 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 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