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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下稱國教署)114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464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 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為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參考旨揭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