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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環境,避免發生危害師生生命或身體之行為,特依據台南市教育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危險性個人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一般刀類:如美工刀、刀片、拆信刀、水果刀、瑞士刀等。
(二)尖銳物品(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如飛鏢、弓箭等。
(三)棍棒類:如槌子、硬質球棒等。
(四)壓縮氣體:如罐裝瓦斯、噴漆、殺蟲劑等。
(五)腐蝕物(劑):如強酸、強鹼等。
(六)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機、火柴、汽油等。
(七)其他經本局或學校認定有妨害校園安全疑慮之物品。
學生不得攜帶具危險性個人物品到校。
詳細注意事項請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