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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會同發布,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增訂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6&Page=14069&Inde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