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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等相關事宜,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2 月 23 日總處綜字第 1070033093 號函辦理,併附該函供參。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公布並自 107 年 3 月 1 日施行,依該條第 4 項規定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工友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應符合上開規定。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6 月 26 日總處綜字第 1060049732 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 107 年 3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