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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月撫慰金」、「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條例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198129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