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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意旨,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調整職務及其復職之相關事項,請確實依銓敘部函示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 月 4 日部銓四字第 10846884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