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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因任職年資未滿 15 年而依法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因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未滿 15 年,不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核發補償金,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 月 17 日部退四字第 1084669243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