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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師鐸獎推薦基準之基本條件釋疑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2 月 19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19956 號函辦理。
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 5 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 1 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 5 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三、承上,教師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雖請假年度並無成績考核,惟推薦教師參加師鐸獎評選活動時,其年資視為連續,並應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往前補齊最近 5 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