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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9 條第 3 項、第 5 項及第 80 條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規定,皆包含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資遣)並支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者;另,公務人員曾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於再任公務人員並依退撫法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在職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該年資與再任年資併計後依退撫法第 15 條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三字第 1084773889 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