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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 10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3 月 26 日部管四字第 108477614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次修正係溯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為保障上開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權益,各機關應依修正後規定發給渠等人員相關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