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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10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045999 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亡故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教職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發給勳績撫卹金者,均請參照附件銓敘部 108 年 3 月 26 日函及旨揭要點規定辦理,並配合溯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