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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之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8 年 5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66646C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