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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配合民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修正施行,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適用職系之認定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部特二字第 1084864323 號函辦理。
二、按考試院於 108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及銓敘部會同考選部於同年 9 月 12 日修正發布專技轉任對照表,均訂自 109 年 1 月 16 日施行;專技轉任人員之適用職系,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認定原則依旨揭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影本及「民國 95 年 1 月 15 日以前轉任且銓敘審定限定適用特定工作之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