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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詳如附銓敘部令釋,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6 月 23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480392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