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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有無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經營商業,詳如附銓敘部令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7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502622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