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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機關名稱自 109 年 7 月 17 日起更名為 「懲戒法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9 年 7 月 7 日臺會文字第 1090000340 號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於 109 年 6 月 15 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90016923 號函核定自同年 7 月 1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