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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局社會工作人員之聘僱職務代理人酬金,得否比照相關社會工作人員薪點折合率支給一案,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文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7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90037801 號函辦理並復貴局 109 年 7 月 6 日南市社人字第 1090804420 號函,檢附原函相關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