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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該會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 109 年 10 月 5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5 日公保字第 1091060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