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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5 日臺教社(二)字第 1090144043 號函辦理。
二、依「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因而,學校教師須裝備家庭教育之專業知能,以應用於課程教學及活動實施;復依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教育部委請國立空中大學研發旨揭課程,以達成落實家庭教育「Easy Access-易學可及」之目標。
三、旨揭課程適用對象包括學校校長、主任、一般教師、職員及家庭教育專業人員,檢附課程一覽表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