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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 109 年 11 月 3 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11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4440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