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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9 年 12 月 1 日起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案。
一、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 55 、 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90100366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二、旨揭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5 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