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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 3 月 15 日考臺組貳ㄧ字第 1100001675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00000347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3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05333235 號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原函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