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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4 月 2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053414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 110 年 4 月 1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213 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檢附來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