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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勞動部函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 7 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 6 日、第 7 日有薪產檢假,相關規定詳如附書函,請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28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4976 號書函轉准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52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