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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爰勞動部相關函釋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84355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