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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自 110 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 2 日,最高不得超過 13 日,請查照。
說明:
一、另考量醫護人員本年工作量,本( 110 )年度衛生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請領日數增加 3 日,最高不得超過 14 日。
二、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
三、本( 110 )年度以不增加人事費為原則,在原有編列預算內支應。
四、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10 學年度起實施。